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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秀洲区水利项目建设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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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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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快我区水利建设步伐,规范水利工程建设与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4〕2号)、《浙江省水利管理任务以奖代补实施办法》(浙财农〔2022〕10号)及《秀洲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秀洲政办发〔2023〕7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储备库管理

******街道、高新区)按资金扶持范围上报建设与管理项目,建立、更新下年度项目储备库。

申请纳入区水利建设与管理项目储备库的项目需上报以下资料:

1.区水利建设与管理项目业主申报纳入建设项目储备库的请示文件;

2.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实施单位等)。

******财政局于每年7月对上报的下年度储备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真实性及资金筹集情况等。审核通过后,由区农水局负责将相关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内容、总投资、实施单位等信息在区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区水利建设与管理项目储备库。

二、项目年度计划申报和审核管理

******街道、高新区)根据各自水利发展规划及财力情况确定辖区内水利建设与发展控******财政局。

申报水利建设项目年度计划需提供以下文件:

******街道、高新区)申请文件;

2.项目实施方案、相关报告或批文;

3.资金安排计划、自筹资金意见等。

************街道、高新区)要合理确定年度计划投资,提出合理的资金安排计划,并落实自筹资金。

三、项目建设管理

区农水局根据工程进度对水利建设项目和管理任务开展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抽检工作。

经批复的年度实施计划项目不得擅自进行调整、变更和终止。确需调整的需按照《秀洲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秀洲政办发〔2023〕7号)文件执行。对未经审批,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其已发生的工程项目支出由项目业主自行承担。

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等相关工作。项目若涉及专项验收的,项目业主应在专项验收完成后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申请要求,按照《秀洲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秀洲政办发〔2023〕7号)文件执行。

四、支持对象和适用范围

重点支持我区重大水利项目、一般水利项目和水利管理任务等。重大水利项目是指对流域、区域的防洪排涝、水资源保障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单体政府投资项目;一般水利项目是指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加固改造等其他水利项目;水利管理任务是指以保障水安全和提升水利工程效益为目标,加强水利设施、水资源、河湖水域岸线的保护和合理运用,以及水利改革创新等事项。

五、资金组成和补助标准

水利项目资金由上级补助资金、区级补助资金和属地自筹资金组成,所有资金均需纳入当年地方财政年度预算。

对于纳入省级重大水利建设项目,资金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保障。

一般水利项目************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级支持农业农村现代化示范市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意见的通知》(嘉******街道、高新区)按照1:1比例共同承担剩余资金。

水利管理任务的资金安排根据绩效考评结果进行动态调整,综合考虑上级补助资金下达情况、本级财力状况及项目实际需求。

六、资金分配和下达使用

水利项目资金分配应遵循“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绩效导向、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保障重大水利项目和续建水利项目的资金需求,并结合年度建设任务、绩效情况、补助标准进行分配使用。

(一)重大水利项目。上级资金根据下达资金情况、项目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按比例、分阶段下达资金;其他配套资金根据年度预算安排、项目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按比例下达与使用。

(二)一般水利项目。上级资金遵循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结合项目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按比例下达资金;其他配套资金根据年度预算安排,以项目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按比例下达资金。

(三)水利管理任务。上级资金按照下达的任务内容,结合《浙江省水利管理任务以奖代补实施办法》(浙财农〔2022〕10号)文件相关规定,进行任务资金分配;其他配套资金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按照上级任务资金的比例或要求进行相应配套。

七、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街道、高新区)应适时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资金到位及使用、建设进度、质量与安全、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街道、高新区)应按有关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确保水利专项资金有效使用,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后续资金分配及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街道、高新区)积极配合各级审计、专项检查、绩效评价等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各类检查所需的材料。

对水利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存在违规分配、使用、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其他

(一)省、市、区大中型水利项目专项资金的申请,按《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4〕2号)等文件执行。

******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嘉兴市秀洲区政府投资水利项目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秀洲水利〔2018〕51号)同时废止。

(四)专项资金政策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专项资金仍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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