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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平财采监投处字〔2025〕1号)

平湖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平财采监投处字〔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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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5-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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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平政采招2024-37        

二、项目名称:2025-2026平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服务框架协议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4-12-02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由拳路309号紫御大厦1091室            

被投诉人: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服务中心三楼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2025-2026平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服务框架协议采购(平政采招2024-37)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5年1月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1月10日送达补正通知书,并于1月14日收到补正资料后,于1月15日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依法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
******委员会认为我公司投标文件中拟派项目团队组成员8人,拟派团队负责人1人,共计9人,违反了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规定的人员数量8人的要求[拟派团队负责人1人,拟派团队组成员(不含团队负责人)3至7人(拟派团队组成员配备不得低于3人,不得超过7人)],造成未实质响应征集文件而认定投标文件无效。
事实依据:1.入围结果公告显示,我公司的响应文件因“拟派团队组成人员(不含团队负责人)超过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规定的7人”而未通过符合性评审。依据征集文件总则,(二)定义,第11条,“▲”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不满足实质性要求条款的响应文件无效。显然征集文件规定的人员要求并非实质性条款,故不应视为响应文件无效。2.质疑函的回复中以我公司拟派项目团队人数未实质响应征集文件而认定投标文件无效。何为实质性响应?我们的理解如下:是对征集文件本质上的响应,包括虽有不同,但完全有利于项目本身,因此我们的人员安排优于征集文件规定的人员配置,是完全响应服务要求的,不存在征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无效的事项,况且该条款非实质性条款,是否不一致就构成废标?特别是正向优于规定的情况下。举个可能不太恰当的例子:有些招标文件规定了质量要求,如果优于规定的质量要求是否也废标?3、一般服务类项目招标都会规定拟派项目组人数的下限,这个好理解,是为了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完成,但通常不会规定人数上限,由投标单位根据自身实力决定委派人数。因为拟派项目组人数多往往有利于项目完成,故在项目评分时,一般按评分标准,委派人数多得分也会高,该项目征集文件的评分标准第2项“拟派团队组成员配置:团队组成员至少配备1名注册会计师,每增加1人,得2分,最高得6分;每增加1名会计师,得1分,最高得4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不得重复计分)”也是这样体现的。同时我们认为人员配置条件属于资信加分内容,不属于符合性审查内容,且我们投标配置的人员优于采购文件的要求。因此,我们不理解在有利于项目实施的情况下超过规定人数上限的意义是什么?而且在非实质性条款的情况下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无。
       投诉请求:建议重新招标。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不满足实质性要求条款的响应文件无效。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服务人员要求“拟派团队组成员(不含团队负责人)3至7人(拟派团队组成员配备不得低于3人************有限公司投标拟派团队组成员超过7人(不含团队负责人)未实质性响应征集文件要求而认定为无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本项目“拟派团队组成员”******委员会应当对该投诉人不作无效标处理而根据评分标准进行扣分项处理,有影响采购公正情况,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应当废标。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
******事务所(普通合伙人)等2家投标单位因拟派团队人员没有提供响应截止时间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认定为无效响应供应商处理,应当根据评分标准作扣分项处理,有影响采购公正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本项目废标,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对关于2025-2026平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服务框架协议采购(平政采招2024-37)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2025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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