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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建村租给原嘉兴市长三角染整有限公司及嘉兴惠创服装后整理有限公司共同使用疑似污染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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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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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

******有限公司共同使用疑似污染地块(以下称“本地块”,地块中心经纬度 E120°53’21.84”,N30°43’56.12”)位于浙******有限************有限公司。根据规划文件本地块规划为二类工业用地。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7 号)的相关规定:“到 2020 年底,掌握化工(含制药、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制革、电镀、造纸、铅蓄电池制造、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等 8 个重点行业(以下统称 8 个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停企业原址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根据国家有关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要求,结合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对 8 个重点行业中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变更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的关停企业原址用地,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

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 号)的相关规定,丙类地块,是指除甲类、乙类外,化工(含制药、农药、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和危险废物经营等 8 个行业中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的原址用地,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

******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化纤织物的染整加工,属于印染行业,******有限公司曾将本地块用于厕所及部分污水设施建设并使用,为将本地块从南湖区疑似污染地块名录内移出,故进行本次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参照上述规定,考虑到该地块在使用过程可能存在一定土壤污染风险,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 42 号)“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有限公司对本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编制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以指导本地块后续的开发利用工作。

************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于 2024 年 4 月开始对本地块进行文件审阅、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编制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测方案,并于 2024 年 4 月 2******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05 月 09 日及 05 ******有限公司实验室进行分析。我公司根据文件审阅、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检测报告,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南湖分局会同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湖分局组织召开了第二阶段评审会议,经专家评审修改后,形成了本调查报告。

2024 年 6 月 24 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南湖分局会同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湖分局在嘉兴************有限公司共同使用疑似污染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评审会,经专家评审讨论,调查报告修改完善经技术单位复核确认,可上报相关管理部门备案,作为下一步工作管理的依据。

二、污染状况

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的结果,将实验室检测数据与相关标准进行对比 后,调查地块内土壤样品受检的各检测因子浓度与对照点土壤样品中的检测因子 浓度基本一致,各检测因子均未检出或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 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2,6-二硝基甲苯、1,2,3- 三氯苯、1,2,4-三氯苯、丙酮、偶氮苯检测值均低于《美国 EPA 通用土壤筛选值》 中工业用地筛选值。本调查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的检测因子浓度与对照点地下水 样品中的检测因子浓度基本一致,地块内地下水样品各受检指标均未检出或检测 浓度可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 类标准要求;其中可萃取 性石油烃(C10~C40)、1,1-二氯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1,2,3- 三氯丙烷、硝基苯、苯胺、2-氯苯酚、苯并[a]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 蒽、茚并[1,2,3-cd]芘检测值均低于《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的通知》中的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 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氯甲烷检测值均低于《美国 EPA 通 用土壤筛选值》标准限值;水合肼检测值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2002)表 3 中“水合肼”标准限值。

三、结论

综上所述,本地块************有限公司共同使用疑似污染地块可从疑似污染地块名录中移出,可继续作为工业用地使用,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不需要进行下一步详细调查工作。

四、公示起止时间

公示时间为20个工作日,自2024年7月5日至2023年8月2日止。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写信、电话等方式对该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出宝贵意见。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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